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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3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同年6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郑某因不满刚刚在网络上认识的男朋友单某的生活方式,在被害人单某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新阳小区的家中,趁被害人单某及其父母在卧室睡觉的时候将单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部OPPOR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和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45元)拿走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郑某于2017年6月14日在济南市历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单某的陈述,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秀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