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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仲吉寿等28户农户与成红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吉寿,成红元,金塔县营端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248号原告仲吉寿等28户农户。原告诉讼代表人:仲吉寿。原告诉讼代表人:吕天斌。原告诉讼代表人:杨红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明。被告:成红元。第三人:金塔县营端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高荣。原告仲吉寿、吕天斌、杨红荣等28户农户诉被告成红元,第三人金塔县营瑞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仲吉寿、吕天斌、杨红荣等28户农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吉寿、吕天斌、杨红荣等28户农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吉寿、吕天斌、杨红荣等28户农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仲吉寿、吕天斌、杨红荣等28户农户负担。审判长倪兴光人民陪审员姜玉玲人民陪审员张金梅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