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红新、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新,王琳,朱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红新,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琳,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朱丹,女,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新与被执行人王琳、朱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