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陈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陈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117号原告:杨桂珍,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海彪,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杨桂珍诉被告陈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桂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桂珍负担。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