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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陈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陈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117号原告:杨桂珍,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海彪,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杨桂珍诉被告陈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杨桂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桂珍负担。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