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云江,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193,446.90元的义务,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所有的25户有照房屋、53处无照房屋及建筑物和108套(台、组)设备(祥见评估报告)。经过评估、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721.3万元接收上述财产,上述财产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东北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放弃余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0)梨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国审判长 赵昌志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