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从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49202.54元,执行费46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案款4790065.2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