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求秀、赵紫方等与欧阳春茂、沈先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欧阳春茂,沈先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720号原告:王求秀,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赵紫方(系原告王求秀之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原告:赵紫红(系原告赵紫方之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告:欧阳春茂,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告:沈先君,男,汉族,住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娜,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与被告欧阳春茂、沈先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与被告欧阳春茂、沈先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春茂、沈先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求秀、赵紫方、赵紫红负担。审 判 员 张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