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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燕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燕,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赖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辖3号原告:林燕,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局长。第三人:赖志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燕与被告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林燕诉称,原告与第三人赖志伟系夫妻关系,其夫妻有坐落于漳州市芗城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系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财产。2017年5月24日,原告向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时发现,上述房产处于抵押状态,而原告未将该房产用于抵押。原告认为,被告在履行房屋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错将上述房产登记为抵押状态。故请求撤销被告对漳州市芗城区某房产的抵押登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燕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在任人民陪审员,本案不宜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本案原告林燕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现任人民陪审员,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履职期间,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瑛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