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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方镇宽与余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镇宽,余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3517号原告:方镇宽,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刚林,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方镇宽与被告余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镇宽的诉讼代理人朱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镇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余刚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被告余刚林向原告方镇宽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方镇宽收执,确认向方镇宽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余刚林向方镇宽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本人余刚林向方镇宽借来现金伍万元正,经双方约定在2017年5月1日前还清余下的金额,本人不得违约,否则应付法律责任”。之后,余刚林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方镇宽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余刚林向原告方镇宽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余刚林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因此,原告方镇宽主张被告余刚林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余刚林至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方镇宽请求余刚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可予支持。被告余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刚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镇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余刚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严美玲审判员  李以强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艺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