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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与张金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张金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特78号申请人: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小东街181号。法定代表人:郭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字户,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金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7日,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人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就张金华诉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7]171-1号仲裁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张金华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现劳动者张金华已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美迪花园饭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