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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晓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晓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伟,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夫斌(马晓伟父亲),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孙井峰,该分公司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会,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马晓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4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晓伟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是错误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正是合同履行地单位。原审被告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民事诉讼。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晓伟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是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多次变更,也不明确,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律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