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富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李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45号自诉人王志伟,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安阳市人,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人李富伟,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河南省汤阴县人,汉族,农民,住所地汤阴县。自诉人王志伟以被告人李富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志伟以李富伟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伟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王志伟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志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吉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