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孙占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孙占胜,胡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代表人:张朝宽,系该村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占胜,男,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天文(系孙占胜妻子),女,生于1962年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孙占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称:被申请人没有原始凭证,提供的虚假证明以及财政所复制某个时期记账凭证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中申请人没有到庭,未做答辩,因此原审判决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06年7月20日、12月24日分两次以申建志名义贷款合计55000元,由后张村委实际使用。该事实可以由财政所的三资管理账表及后张村委下账凭证予以证实。后又以孙占胜、胡天文的名义贷款5.5万元归还后张村委原欠款,该事实有后张村委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因此一审判决判令后张村委偿还5.5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州市构林镇后张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