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钟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56年1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钟海荣,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张玉珍与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钟海荣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6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