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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钟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56年1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钟海荣,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张玉珍与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钟海荣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6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兆祥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