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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贵阳乌当区凯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乌当区凯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民初1841号原告:贵阳乌当区凯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顺海村滕达二期。法定代表人:朱米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蒋琴,女,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天凤,女,1959年生,汉族,原住贵阳市白云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贵阳乌当区凯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剑公司)诉被告王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蒋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天凤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5日,被告从原告公司借款30000元,一年期限。期满后被告偿还5000元后再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5日,被告从原告公司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5000元本金,之后再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可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5000元本金,故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本金25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乌当区凯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元,由被告王天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会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