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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自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海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6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自海,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合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抓获,于2017年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自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陈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自海及其辩护人池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赵自海与安徽省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承包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瓦工工程,后被告人赵自海带领工人施工,期间被告人赵自海共拖欠王某2、赵某1等四十余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72342元。2016年5月11日,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赵自海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赵自海支付工人工资,指令书到期后被告人赵自海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赵自海于2017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自海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赵自海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自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自海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赵自海与安徽省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承包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瓦工工程。被告人赵自海在施工期间,共拖欠王某2、赵某1等四十余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72342元。2016年5月11日,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赵自海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赵自海支付工人工资,指令书到期后被告人赵自海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本案由宿州市宿马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12月8日移交至公安机关而案发,被告人赵自海于2017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和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宿某2社案(2016)A64号,将赵自海案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该局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办案民警多次联系赵自海前来处理,赵自海均推脱未前来处理,后依法对赵自海上网追逃。2016年5月6日王某2等人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赵自海拖欠工资522342元,该大队联系赵自海前来了解情况,并做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2016年5月11日该大队对赵自海下达了(2016)A6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多次联系赵自海前来处理,支付工人工资,均未得到答复。(二)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5月6日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多名工人投诉东某公司瓦工班组负责人赵自海拖欠工人工资,后经该大队及东城派出所与东某公司代理人秦某协调,秦某同意并承诺支付15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已支付),余下拖欠的工人工资372342元由赵自海承担。(三)宿马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交材料: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2016年5月11日,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赵自海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于2016年5月13日前,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372342元交至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2、送达回执及照片,证明宿马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赵自海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赵自海拒签,已拍照取证。3、赵自海瓦工班班组结算单,证明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马工程共计结算5585595.63元。4、承诺书,证明针对安徽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宿马二期公租房项目,赵自海于2016年2月3日承诺确保班组人员工资发放,后期把未完工的确保施工完成,把劳动监管部门上报的材料撤回,若发生以上事件一律罚款5-10万元。5、协议书(瓦工班),证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赵自海(瓦工班负责人)与安徽省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其承包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瓦工工程。承包公式:清包工。6、徽商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证明2016年2月4日安徽东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支付赵自海中国建设银行30万元。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安徽东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他们公司和赵自海在2013年9月26日签订了合同。赵自海承包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1#、2#、3#、4#楼及地下人防区域的瓦工分项工程的包某,经双方认可的结算单,总工程量5585595.63元,截止2015年10月,他们已经支付赵自海5225000元,2016年2月6日他们公司又支付给赵自海300000元整,总共支付给赵自海5525000元,赵自海拖欠有三、四十人的工资,总共大概是80多万,赵自海还拖欠50多万元的工资。后来劳动监察大队认定其中15万元工资应该他们公司支付,他们公司支付了。他们有给赵自海的相关转账记录,收条等凭据。(二)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他、张兴华、关伟、马同学、张成荣五个人跟着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4号楼干活,赵自海一共拖欠他们工钱47900元。之后赵自海给他们打了一个条子,他们到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此事了,赵自海当时也承诺2016年9月1日付清工钱,但是一直没有兑现,也联系不上了。(三)证人马某2证言,证明他跟赵自海宿马园区公租房公司干活是1号楼到4号楼,还有幼儿园,他是从2015年4、5月份开始干的,到2015年10月份,工资一共是7410元。赵自海付了1900元,现在还拖欠他5510元工资。他们到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处理此事,后来劳动监察大队找到赵自海,赵自海当时承诺2016年9月把拖欠的工资付清,但是一直没有付清。(四)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他跟赵自海宿马园区公租房公司干活是1号楼到4号楼一楼层的内墙粉刷。是2015年5月开始干的,核算工钱一共是14700元。赵自海在2016年春节前付给他们3900元,在条子上还欠他们10800元。2016年春节他们到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此事,劳动监察大队找到赵自海,赵自海承诺2016年9月把拖欠的工资付清,现在一直没有付清。(五)证人韩某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2、3月份,跟着赵自海在二期公租房工地干活,一直干到2014年年底,应得工资共计10320元。他期间支了1000元的生活费,2015年年前赵自海支付了2500元钱,现在还拖欠他7000元。赵自海给他打条了。(六)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14年2、3月份,他跟着赵自海在二期公租房工地干杂货的,他包工做二期公租房1楼和2楼的楼梯,一共是93200元。赵自海过年前付了他25000元工钱,还拖欠他68200元,他有赵自海给他打的条。在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赵自海支付了25000元。后赵自海一直拖着不支付余下工钱。(七)证人曹某证言,证明她和她丈夫王凤辉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工地包工包工干的,总共是58200元的活。赵自海还拖欠她们43200元工资,2016年年前赵自海给她们打欠条了,在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下赵自海支付她了15000元。后来一直拖着不支付余下的工钱。(八)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他跟赵自海做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工地包工,一共做了41000元的活,赵自海在2016年年前支付了他们三个人11000元,还有30000元拖着没给。赵自海给他、马某5、陈某3三个人打了30000元的欠条,一直拖着不支付余下的工钱。(九)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他跟随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2号楼干内墙粉刷的,共计8370元的工资。是2014年7月份左右开始,直至2014年11月左右。赵自海已付他2200元,还拖欠他6170元。(十)证人杨某证言,证明他从2015年2月开始,至12月跟着赵自海干活,赵自海拖欠他们工钱14500元。(十一)证人马某3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4月份至5月份跟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干活的,赵自海拖欠他们工资11000元未支付。赵自海说没有钱。(十二)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他2013年7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跟着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工地干活,赵自海拖欠他25500元工资,赵自海说东某公司没给工程款。(十三)证人郑某1证言,证明他2015年2月至8月跟着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干活,赵自海拖欠他16960元,说东某公司没给工程款,就没钱给他们。(十四)证人马某4证言,证明他2015年2月至8月跟着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工地干活,赵自海欠他9720元,说东某公司没给工程款。赵自海还拖欠马传伍7200元,李辉栋8100元。(十五)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他是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跟着赵自海在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工地干活,赵自海拖欠他们15850元,赵自海说东某公司没给工程款,也没钱给他们。赵自海还拖欠张运旺与刘玲工资7400元,拖欠张运泽5160元。三、被告人赵自海的供述和辩解,称他承包了宿马园区二期公租房1#、至4#楼及地下人防区域的瓦工分项工程,在合同外的还有1-4号楼外墙保温的护角、幼儿园粉刷、地坪等工程。经过核算是5585595.63元,但这个不包括二期公租房的幼儿园等不在合同内的工程量。东某公司不和他结算合同外的工程,到现在为止东某公司支付给他5525000元,其中30万元是去年春节前支付的。2016年5月左右的时候,劳动监察大队向他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由他支付农民工工资37万元左右,东某公司支付15万元。东某公司对他承包的合同外的工程量不核算,也不给他付清工程款,所以他没有付清民工工资。他承包东某公司工程因为各项原因亏了16万元,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四、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宿州市宿马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12月8日移交至公安机关而案发,被告人赵自海于2017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自海出生于1968年12月2日,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自海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自海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自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江维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