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1、郭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325号原告:郭某,男,1951年1月2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郭某1,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郭某2,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与被告郭某1、郭某2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