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郭某1、郭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325号原告:郭某,男,1951年1月2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郭某1,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郭某2,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1、郭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与被告郭某1、郭某2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