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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宗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宗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94号罪犯李宗伟,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任刑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宣判后,李宗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沧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李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宗伟减刑九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宗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宗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赵某、吕某及罪犯证明人王某、王海港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宗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实施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书涛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