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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颜祯辉与涂达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祯辉,涂达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568号原告:颜祯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涂达勇,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祯辉与被告涂达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祯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祯辉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祯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思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