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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3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云林、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云林,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云林,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3164481-1。法定代表人:陈问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云林、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姜云林、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867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11114元,但被执行人夏苏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云林、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825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