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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大明与魏文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明,魏文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魏大明,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魏文禹,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魏大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82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魏文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30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魏文禹共计赔偿魏大明经济损失10000元。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文禹生活困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魏大明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报经救助委员会审核后,救助了申请人魏大明30000元,剩余48301元申请人魏大明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5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