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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彦明与张春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明,张春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750号原告崔彦明,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张春常,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事实无法查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彦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延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