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彦明与张春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明,张春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750号原告崔彦明,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张春常,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事实无法查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彦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延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