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健平、王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平,王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健平,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王桂生,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户籍地: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健平与被执行人王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余款6705元,因被执行人有系列执行案件,待与其他案件参与分配。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9月4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