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芳与刘沙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刘沙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8号原告:陈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宝,安徽事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沙,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陈芳与被告刘沙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陈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芳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定人民陪审员 晁惠芳人民陪审员 倪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