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欣雨、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欣雨,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明,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李欣雨,女,1986年4月26日,汉族,通化市中心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通化市,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李某,女,200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欣雨、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一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房屋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其他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