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宋辉,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龙志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13C号。法定代表人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辉,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杨敏,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在诉前保全中,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7、0022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本案被执行人杨敏、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919C9、鄂A?1Q012、鄂A?8JC13、鄂A?E4589的车辆所有权。由于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敏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919C9的车辆所有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1Q012、鄂A?8JC13、鄂A?E4589的车辆所有权。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敏、武汉金澄工贸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查封的车辆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