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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岗因与被申请人段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岗,段文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岗,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委托代理人:王跃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段文有,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再审申请人陈岗因与被申请人段文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15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定性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应该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诉讼主体,依法应进入再审程序。一、本案是被申请人段文有帮工结束后因操作不当造成一死两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段文有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不应以帮工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陈岗的诉讼请求。段文有与申请人即使存在帮工关系,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段文有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另案起诉,而不应当以帮工为由直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该案应适用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明确了侵权责任主体中已经没有无偿义务帮工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主体。该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因道路交通安全发生的事故,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和新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人陈岗的伤害是段文有的全部过错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段文有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段文有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该案原判决遗漏诉讼主体,该案件是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段文有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程序正确,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不应当再审。一、本案段文有系陈岗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经多次庭审所确定的。段文有在义务帮工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岗受伤,应当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确认法律关系。陈岗作为义务帮工的被帮工对象,乘坐义务帮工人段文有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段文有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陈岗的伤害虽然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综合审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正确适用法律。本案系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正确的。三、本案并未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申请人理由不成立。申请人陈岗作为再审申请的主体,在申请再审的时候应当向法院提出有理有据的再审理由,不应当为逃避责任,编造理由,在发生事故后,申请人陈岗对于本案的事实经过和法律问题是非常了解的,却一再用上诉、再审拖延时间,逃避义务,申请人的上诉也是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维持原判决的。综上,申请人陈岗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和划分的前提及核心问题是,对申请人陈岗与被申请人段文有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对此法律关系的认定,在本院针对同起事故,于2017年2月27日对段文有交通肇事罪案作出的(2017)川1503刑初6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为陈岗家办丧事,段文有开自己的川XXXX**号农用三轮车前去帮忙。在同起事故死者沈红岗亲属沈大本等诉陈岗、段文有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也认定段文有与陈岗之间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陈岗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川15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判决。该终审判决同样确认段文有系陈岗的义务帮工人,并肯定了本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本院(2017)川150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在确定段文有与陈岗之间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基础上,驳回陈岗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判决段文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申请人陈岗提出本院(2017)川1503民初302号民事案件定性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诉讼主体,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项德华审 判 员 况文静审 判 员 何夙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冬梅书 记 员 丁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