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令狐正永与张忠华、张宗容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正永,张忠华,张宗容,张宗群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519号原告:令狐正永,女,汉族,194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方园,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华,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宗容,女,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被告:张宗群,女,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令狐正永与被告张忠华、张宗容、张宗群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令狐正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狐正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令狐正永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