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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张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异41号异议人: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刚,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负责人郑鹏飞,主任。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刚,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与张亚军、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该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渭南阳光宏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静审判 员员  承 一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