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昌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昌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944号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兴二路555号江城春苑6栋1层。法定代表人:朱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昌盛,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华,系昌盛之母。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昌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鑫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