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许玉煌与王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煌,王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许玉煌,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王贤才,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玉煌与被执行人王贤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玉煌于2017年10月26号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561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