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能志与熊水根、文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能志,熊水根,文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能志,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熊水根,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执行人文彣,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能志与被执行人熊水根、文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