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文明、何琴与付应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明,何琴,付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79号申请人文明,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申请人何琴,女,生于1989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付应德,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文明、何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应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4190.93元,执行费1313元,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素有的川QH69**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5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4190.9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