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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丁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宇,丁坤,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振宇,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潍坊市妇幼保健院退休干部,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丁坤,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于红,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潍坊市生建锅炉厂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振宇与被执行人丁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坤、于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1616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于红的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28003.11元,未执行标的为41996.8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