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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彦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彦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刑初66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彦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安阳市,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彦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20时5分许,被告人范彦军酒后驾驶豫E×××××号轿车沿安阳市钢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钢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范彦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彦军当庭亦无异议,另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人耿某证言、被告人范彦军供述与辩解、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彦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彦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范彦军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安阳市殷都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范彦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彦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