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启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启忠,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2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因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委派副检察长明新春、书记员王晓燕、庞迁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启忠及其辩护人武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6日11时许,因被告人李启忠出租给被害人王某的门面合同到期,在被害人搬离该门面过程中,被告人李启忠与被害人王某因门面内一些医疗垃圾未清理而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李启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王某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启忠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7、监控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启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李启忠具有自首、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及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启忠及其辩护人武道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启忠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启忠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谅解,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10月24日,靖州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启忠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立案经过。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27日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启忠,告知被害人王某的伤情鉴定结论;2017年6月2日15时被告人李启忠从深圳赶回靖州县,主动到靖州县公安局飞山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启忠身份信息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4、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受伤时的特征。5、靖公物鉴(法临)字[201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曾发生的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粉粹性骨折、左侧切牙冠折;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经证人唐某进行照片辨认,确认被告人李启忠系2017年5月6日11时在靖州县渠阳西路75号杨正梅诊所门口打人的男子。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概貌等情况。8、视频监控、视频光碟制作说明及截图,证明靖州县公安民警依法调取了杨正梅诊所旁的靖州县渠阳西路百草堂大药房2017年5月6日11时前后的视频监控,真实反映了案发时的经过。9、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启忠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谅解,李启忠已赔偿王某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明2017年10月24日,本院委托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启忠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评估,被告人李启忠适用社区矫正。1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①2017年5月6日,唐某在靖州县渠阳西路“卡士酸奶”店上班;11时许,走出店门的时候,看见两个40多岁的男子正在杨正梅诊所门口争吵,过了一会儿,穿黄色短袖的男子朝戴眼镜的男子的面部打了一拳,继而拳打脚踢将戴眼镜的男子打倒在地,看见戴眼镜的男子鼻子、嘴巴和左边眉角出血了,后双方被旁边劝架的人劝开了;②穿黄色短袖的男子是“卡士酸奶”店的房东,戴眼镜的男子是杨正梅诊所的老板。1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5月5日,王某租赁被告人李启忠位于渠阳西路75号门面合同到期;2017年5月6日10时多钟,王某准备将钥匙交给李启忠时,因门面内一些物品没有及时某及双方以前因房租费发生过冲突,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启忠先用拳头打了王某头部两拳,将王某眼镜打掉在地上,在王某捡眼镜时,李启忠继续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并用脚踢其臀部和右边肋骨处,当王某准备打电话求助时,发现其“华为荣耀7”手机被打掉了,后路边有人劝架,李启忠便停下手离开了。13、被告人李启忠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5日因王某租赁其靖州县渠阳西路75号门面合同到期,第二天11时许,李启忠下车查看门面内的东西,发现还有一些医疗垃圾没有清理干净,遂要王某清理完,王某讲不清理又怎样,并边说边向其方向走来,当走到李启忠面前时,用左拳将李启忠右边太阳穴打了一拳,接着李启忠用右拳往王某的脸部打了一拳,继而双方互用拳头击打对方的胸部位置,打了几下后,李启忠发现王某的眼镜掉了,王某捡起眼镜后,朝李启忠踢了一脚,李启忠比较气愤,接着朝王某的脸部、胸部乱打,当发现王某的嘴巴附近及鼻子出血后,李启忠遂开车离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忠在收回门面使用权时,因被害人王某在其门面内经营所遗留的物品未及时某,继而双方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启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所引发,且被告人李启忠当庭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改,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启忠具有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启忠宣告缓刑。被告人李启忠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启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凌松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肖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