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季广付、张玉松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广付,张玉松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77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广付,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16日被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玉松,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早上,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本市新庄农贸市场麦德乐蛋糕店门口,由被告人季广付设摊,以茶的花蕾冒充雪莲朵,对外出售,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充当媒子。当被害人顾某上前围观时,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吹嘘雪莲朵的功效,并假装要购买雪莲朵,来吸引被害人顾某购买。后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等人发现被害人顾某不愿购买时,由被告人季广付采用推搡媒子、扮凶相的手段恐吓被害人顾某,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假装被吓到而付钱。被告人季广付向被害人顾某索要人民币10700元。被害人顾某因害怕,先支付人民币1500元,后在被告人季广付的陪同下至银行取款,再支付人民币92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广付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玉松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玉松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季广付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早上,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至本市新庄农贸市场麦德乐蛋糕店门口,由被告人季广付设置广告牌,以茶的花蕾冒充“雪莲朵”,对外出售,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充当媒子。当被害人顾某上前围观时,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吹嘘“雪莲朵”的功效,并假装要购买“雪莲朵”,来吸引被害人顾某购买,被告人季广付用铜秤称了部分“雪莲朵”给被害人顾某,后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等人发现被害人顾某不愿购买时,由被告人季广付采用推搡媒子、扮凶相的手段恐吓被害人顾某,被告人张玉松等人假装被吓到而付钱。被告人季广付向被害人顾某索要人民币10700元。被害人顾某因害怕,先支付人民币1500元,后在被告人季广付的陪同下至银行取款,再支付人民币9200元。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玉松处扣押人民币2800元、“雪莲朵”6袋、铜秤1把、“雪莲朵”广告牌1张。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的供述、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假冒雪莲朵6袋、广告牌1个、铜秤1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植物鉴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视频研判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索要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0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广付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玉松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广付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广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玉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顾某;责令被告人季广付、张玉松继续退赔赃款人民币七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顾某。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茶的花蕾、广告牌、铜秤予以没收。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