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登才与王传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才,王传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100号原告:赵登才,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王传江,男,汉族,1963年9月2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赵登才与被告王传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登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登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0元,由原告赵登才承担。审判员 邱丽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