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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3796号原告:张丽红,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烈、李梦莹,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283268057。法定代表人:��顺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丽红与被告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烈、李梦莹,被告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7年4月16日到被告处无纺布车间工作,约定日工资1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7年4月20日17时左右,原告在操作粉碎机时右手食指挤压受伤,后由被告送至寿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离断伤。被告并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认识原告,原告也不是被告的职工,原告在何时何地受伤被告不清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17时左右,原告张丽红在被告无纺布车间从事工作过程中,被粉碎机将右手食指挤压受伤,之后被送到到寿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张丽红申诉至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裁决:驳回本案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张丽红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寿劳人裁字(2017)第230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证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收据、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考勤表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证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收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虽予以反驳,但提供的考勤表不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丽红与被告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