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唐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31刑申4号唐燕:你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和(2016)湘3101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生效判决认定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并免于对你的刑事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生效判决认定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原生效判决认定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且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你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证据均答“听清了,是事实,无异议。”,说明你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深深的认识了这次做错事。...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并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原生效判决认定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你的该条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你犯罪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形及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并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是犯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应在五年以上量刑。本案中,原生效判决根据你的犯罪情节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及悔罪表现等,在法律规定的五年以下对你进行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你的该条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家庭困难,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本案原生效判决根据你在本案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根据你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综合情况,已经依法对你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至于你家庭困难等情况,也许确实存在,但不是对你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申诉复查案件审查的范围。故你的该条申诉理由不能成立。4.关于本案量刑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经查阅卷宗,本案原生效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不论是对主犯或者是从犯,均是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进行量刑的,且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也不抗诉。因此,原生效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客观公正。故你的该条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