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钟瑞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瑞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瑞雄,绰号“花龟雄”、“番龟雄”,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瑞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瑞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身份不明)为了筹集毒资,经合谋后,携带撬批、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廉江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经过廉江市鑫源豪庭小区东门停车场处,于是被告人钟瑞雄负责望风,“平仔”则用撬批、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分别将被害人全某的红色125摩托车、被害人杨某的白色船仔型摩托车偷走,并将车辆藏匿于该停车场附近的一转角处,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将开来用于作案的摩托车留在现场,先将偷来的两辆摩托车开走,后来两人驾驶偷来的红色125摩托车回到现场,准备开走用于作案的摩托车,被公安民警及周围的群众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被盗的红色125摩托车及作案用摩托车等作案工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全某。经鉴定,被盗红色125摩托车价值2180元。针对上述指控,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瑞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瑞雄对指控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被“平仔”叫去现场帮忙开摩托车,但不知现场停放的摩托车是被盗车辆。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身份不明)为筹集毒资,经合谋后,携带撬批、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在廉江市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窜到廉江市鑫源豪庭小区东门停车场处,由被告人钟瑞雄负责望风,“平仔”用撬批、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全某的红色125摩托车、被害人杨某的白色船仔型摩托车偷走,并藏匿于该停车场附近,被告人钟瑞雄与“平仔”将开来作案的摩托车留在现场,先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开走,后两人驾驶偷来的红色125摩托车返回到现场,准备开走用于作案的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及周围群众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被盗的红色125摩托车及作案使用的摩托车、螺丝刀、撬笔等物品。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全某。经鉴定,被盗的红色125摩托车价值21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全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3月27日21时许,我从外面回到鑫源国际广场,将驾驶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廉江市城南街道鑫源国际广场东门门口处,接着就回家休息。2017年3月28日7时许,我侄女对我说城南派出所民警打来电话,说我的摩托车被人偷走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一辆本田125摩托车,是我于2010年8月18日以5800元购买的。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3月27日21时许,我下自修后驾驶一辆白色女装船仔车回到廉江鑫源豪庭大门停车场处,将车停放在鑫源豪庭大门停车场,锁上车之后我就回家休息了,第二天早上6时,我准备驾车上学时,才发现车不见了,我就叫鑫源豪庭的保安报警。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廉江市城南街道鑫源国际广场东门门口。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抓获被告人钟瑞雄现场扣押到被盗的男装125摩托车及黑色嘉陵女装摩托车各一辆及作案工具剪钳、铁钳等涉案物品。被盗的男装125摩托车事后已发还给失主全某。5、相片指认材料,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对涉案被盗摩托车、作案时的视频截图及现场相片均进行指认。6、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红色125摩托车价值2180元7、盗窃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钟瑞雄伙同“平仔”实施盗窃的经过。8、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钟瑞雄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钟瑞雄是被动归案。10、被告人钟瑞雄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钟瑞雄曾因犯罪被判决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12、入所健康检查及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证明被告人钟瑞雄入所检查身体状况正常,入所后一周跟踪检查身体也无异样。13、被告人钟瑞雄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我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于是在廉江街道上乱逛,看看能不能偷点财物或者碰上吸毒人员给点毒品吸食,当我逛到廉江市场汽车总站的时候,碰见之前一起吸食毒品时认识的“平仔”,我俩见面后都说无钱买毒品,为了购买毒品,“平仔”叫我和他一起去盗窃摩托车卖,卖车所得的钱用来购买毒品吸食,我听后表示同意。我与“平仔”约好半个小时后在廉江市剧院对面的一巷子处会合。我们分后我直接去到约定地点,没过多久,“平仔”驾驶一辆黑色船仔车来到,后开车搭我在廉江市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寻找作案目标同时,“平仔”和我分工,我需要负责望风和作案得手后开车,而他负责动手偷车,我俩在城区寻找了许久都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下手,直到当天4时许,我们去到廉江鑫源豪庭小区东门附近处,“平仔”驾驶摩托车搭我到停车场对面的一转角处停下来,对我说他要到鑫源东门门口处的停车场盗窃摩托车,并交待我在原地帮忙望风,接着,“平仔”拿出随身携带的一串锁匙入停车场方向走去,而我则留在原地望风接应,我见到“平仔”步行至摩托车停车场处,然后走到摩托车停放处,蹲下身用他带去的锁匙对其中的一辆男装本田125摩托车下手,但试了几分钟都没有得手,接着他又回过身走到后面的一辆白色船仔型摩托车处,然后又用锁匙对车的锁匙口试了几下,接着他又回到我们停车的位置,对我说用锁匙开摩托车不行,只能用自制的螺丝刀和撬笔等工具撬开摩托车锁,只见“平仔”从我们驾驶的摩托车车厢内拿出一个工具包,工具包内装有自制螺丝刀、撬笔、剪钳等工具,然后拎着工具包又回到停车场,对刚才那没盗窃成功的男装125摩托车和白色船仔型摩托车实施盗窃,没过多久,他便拎着工具回到了,对我说已经将那两辆摩托车的大锁破坏了,叫我一起去将摩托车开走,我听后便跟着“平仔”来到停车场,“平仔”指着一辆白色的船仔型摩托车叫我开走,而他则去开那辆男装125摩托车,我试图将船仔型摩托车推走,但是该车的车头锁锁死了,我用力扳了几下都没有扳断,我向“平仔”求助,“平仔”就将那辆男装125摩托车推到对面马路转角处,然后我们两人各推一辆盗得的摩托车顺着一条巷子到廉江市良龙加油站对面处,“平仔”停下将白色船仔车启动点火,叫我推着男装125摩托车留在原地等他回来,他先将白色船仔车开走藏好。说完便驾驶白色船仔车往商贸城方向离开了,至于他将车开走收藏何处我就不清楚。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平仔”步行回到,然后他动手启动男装125摩托车搭我回到刚才盗车的地方(鑫源豪庭东门门口停车场处),说是要将开去作案的黑色船仔车开走。当我们回到停车站对面转角位置准备开车离开时,突然有公安民警和群众冲出来,我逃跑不及被抓获,而“平仔”则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现场扣押我与“平仔”实施盗窃时使用的黑色船仔车一辆,作案工具包一个(内有螺丝刀、开口及撬笔等工具)及刚盗窃得来的男装125摩托车,后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钟瑞雄在审查起诉阶段辩称没有与“平仔”共同盗窃摩托车,其只是被“平仔”叫去现场开摩托车,但不知所开车辆是被盗车辆。其在公安供述是受到逼供。关于被告人钟瑞雄辩称只是被“平仔”叫到现场开车,并不是伙同“平仔”实施盗窃,其是受到逼供的辩解。经查,其伙同“平仔”盗窃他人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有其归案后详细稳定的供述指证,并有案发当时现场监控视频,现场收缴的作案工具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其提出归案后供述受到刑讯逼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存在逼供行为,对其无罪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瑞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瑞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瑞雄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瑞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瑞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螺丝刀、撬笔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