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华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华国,男,1974月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华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华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唐华国酒后驾驶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平马镇朝阳路广场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唐华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33mg/100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华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华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唐华国酒后驾驶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平马镇朝阳路广场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唐华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3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5、血样提取登记表、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通知书;6、被告人唐华国的供述及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华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3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华国庭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布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现根据被告人唐华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华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廖志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