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勇军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勇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67号罪犯唐勇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97716元。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唐勇军于2009年1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积分4013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自2015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积分3243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勇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