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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菏建数码大厦13010室。法定代表人:彭国杰,经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春丽审 判 员  岳晓艳人民陪审员  梁 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