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5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055-4号申请执行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301号G229室。法定代表人PEHJENGSIANG,VINCENT,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富章,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工业园漳鸿路12-2。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宏,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陈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本案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锡市晨宏商贸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本案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陈宏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陈宏位于无锡市天一城A区1-1201房产已由本案评估拍卖变现113万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宏、周敏娟位于无锡市颐和湾公寓51号1902房产抵押他人并由另案处置完毕,无剩余款项分配。陈宏除上述被处置完毕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侍迈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