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牟宣叶与潘剑、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叶,潘剑,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929号原告: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剑,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建,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宣叶为与被告潘剑、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潘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王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剑、王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1日,被告潘剑由被告王建担保向原告牟宣叶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同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潘剑、王建分别在借条中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潘剑经原告催讨未予还款,被告王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建负连带责任。被告王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潘剑、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