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泽宏、程祝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泽宏,程祝勇,郑河海,漳州市芗城区立业房产经纪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泽宏,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祝勇,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河海,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漳州市芗城区立业房产经纪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丽园君悦*栋D28店面。经营者:邹景星,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上诉人郑泽宏因与被上诉人程祝勇、郑河海、漳州市芗城区立业房产经纪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17年8月24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郑泽宏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郑泽宏于2017年9月3日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泽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雄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