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卜庆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东,卜庆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5137号原告:高卫东。被告:卜庆芸。高卫东与卜庆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高卫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卫东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柏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