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宪伟与被执行人张志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宪伟,张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322号申请执行人雷宪伟,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张志清,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石寨铺镇张楼村张楼*组***号。申请执行人雷宪伟与被执行人张志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志清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219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清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