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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富有与王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有,王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557号原告:刘富有,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银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路南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73653564J。原告刘富有与被告王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富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富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富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富有负担。审 判 长  郑康乐审 判 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栗彩彩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